*注:本篇法规已被《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日)废止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发布《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4〕158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
为了维护与我国食品贸易相关的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顺利进行,特制定《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证进出口食品贸易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
《商检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食品销售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销售包装容器上的一切文字、图形、符号、附签及一切说明物,是展示食品质量等综合信息的媒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一切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依法管理进出口食品监督检验工作的同时,负责管理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登记、检验工作,并制定、发布《
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