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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转发《2006年全国残联系统维权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维权组织、队伍建设

  1.未成立维权部(处)的省落实中国残联的要求,协调政府、编办等部门,成立维权部(处)。
  2.参加中国残联维权干部培训班,举办本省培训班,逐级培训维权干部。

  (三)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

  根据中国残联的要求,通过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保障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依据地方人大、政府立法计划,就与残疾人事业、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从立法源头维护残疾人权益;结合当前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加强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制定修改的调查研究。

  组织协调当地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结合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执行中存在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加强与本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针对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助代表和委员提出相关议案、建议、提案,促进问题的解决。根据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残疾人法律救助配套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与地方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研究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制定地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计划,成立协调机构,筹措经费,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根据国家“五五”普法规划、残联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和地方实际,制定本地“五五”普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明确普法重点和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提高广大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增加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观念。

  (四)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重点问题

  落实中央、中国残联邓朴方主席、中国残联关于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的意见,发挥残疾人代表组织的作用,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反映残疾人的实际困难、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协调有关部门,赴有关市、县督导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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