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继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输出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批建筑劳务基地,积极争取阳光工程资金支持,加快建筑劳务基地建设,扩大阳光工程培训规模。引导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训,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加快培育建筑劳务输出品牌。
(十)充分发挥建筑施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举办农民工学校,采取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灵活多样培训方式,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教育,广泛开展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举办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
(十一)完善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修订建设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改进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方式,总结推广依托施工现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方法。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降低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减轻农民工负担。
(十二)建立建筑业关键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关键工种,制定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具体办法。制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规范职业准入管理工作。
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十三)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明确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规范工伤认定和保险赔付程序,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会同中国保监会制定《
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政策措施。
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十五)改进城乡规划人口分析预测方法,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人口统计范围。充分考虑农民工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地区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逐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功能。
(十六)加快“城中村”环境整治工作。总结推广深圳等大城市“城中村”改造经验。指导大城市制定“城中村”环境治理规划。加快“城中村”供水、排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制止私搭乱建。将“城中村”环境治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国家卫生城市和人居环境奖评比办法,增加“城中村”环境治理考核指标。
(十七)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农民工租赁的房屋和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住宅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维护租赁房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研究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工提供房屋租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