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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167号――可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
农业部公告
(第1167号)
根据《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第
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现公布可以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附后)。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
二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报我部批准。
特此公告
附件:可以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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