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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167号――可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

农业部公告
(第1167号)


  根据《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布可以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附后)。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我部批准。

  特此公告

  附件:可以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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