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发社字〔1999〕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视剧审查管理工作,根据《
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现就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附件1-1,2,3)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所有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包括国产电视剧、合拍剧、引进剧)一律核发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按照《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规定职责范围核发。中央电视台所属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由总局委托中央电视台核发。军队系统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由总局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
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实行分别编号,具体为:
1.国产电视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X)剧审字(年份)第XXX号”。其中“(X)”为发证机构的识别简称,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的为“(广社)”,由总局委托中央电视台核发的为“(央)”,由总局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的为“(军)”,由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核发的为本省级行政区划的简称。“第XXX号”为发证序号。
2.合拍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广社会审字(年份)第XXX号”,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
3.引进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广社进审字(年份)第XXX号”,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
四、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取消现行对引进剧、合拍剧实行的批文制度。所有下发的引进剧、合拍剧的批文,应在3个月内统一到原发证(文)单位更换为《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从2000年4月1日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引进剧、合拍剧的批文一律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