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发展。(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38.完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卫生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39.加强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建立民间文艺保存人与后续创作人之间合理分享利益的机制。(文化部、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七)国防知识产权。
40.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国防科研、生产、经营及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各环节,增强对重大国防知识产权的掌控能力。发布关键技术指南,在武器装备关键技术和军民结合高新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建立国防知识产权安全预警机制,对军事技术合作和军品贸易中的国防知识产权进行特别审查。(总装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41.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保密解密制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基础上,促进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转移。鼓励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领域运用。(总装备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关于战略举措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42.引导企业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43.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44.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财政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45.制订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等制度。(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46.完善对外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