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尊重市场规律,切实解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牌产品、优秀品牌的认定等问题。(工商总局、商务部、质检总局、高法院负责)
(三)版权。
27.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作品的创作,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广电总局负责)
28.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拓展版权利用方式,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版权局牵头)
29.加大盗版行为处罚力度。重点打击大规模制售、传播盗版产品的行为。(版权局、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负责)
30.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广电总局负责)
(四)商业秘密。
31.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工商总局、公安部、版权局、高法院负责)
32.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负责)
(五)植物新品种。
33.建立激励机制,扶持新品种培育,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支持形成一批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苗单位。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制订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提高审查测试水平。(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34.合理调节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种苗单位及农民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使品种权人、品种生产经销单位和使用新品种的农民共同受益。(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六)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35.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普查地理标志资源,扶持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36.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协调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保障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权。(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农业部、卫生部、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