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林品审秘字[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有关农林科研院校:
依照《
种子法》和《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09年度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组织。各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木良种在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提高林地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宣传动员,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组织好2009年度林木品种审定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跨省(区、市)的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树种;认定有效期期满,并符合前述申报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都可向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受理跨省(区、市)进行区域试验的品种;对于仅在本省(区、市)进行区域试验的品种,由本省(区、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开展审定工作。
三、申报材料。申报者须填写《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报告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规模,主要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通过省级审定的,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良种证书复印件。
(三)通过科技鉴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获过奖的品种,附奖励证书复印件。
(四)属转基因品种的要附国家林业局林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转基因生物商品化生产证明。
(五)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及母树、试验林照片。
(六)经济林品种需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材料复印件;特用林需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材质鉴定材料复印件。
(七)申报的优良种源有明确的采种地点、林分面积证明。
(八)选育者与申报者非同一单位(或人)的,应附委托书或授权协议。
(九)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但却有较高的推广使用价值,可以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直接申请审定。
四、申报者将申报材料一式10份,其中原件2份,封面白色;书脊五号字,注明品种名称、申请单位(人);并附电子版一份,于2009年5月15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电子版可在国家种苗网(www.sinoseed.com)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