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09]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的相关规定,现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
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包括客运站场建设费、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客票附加费、货物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
三、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的有关规定,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
四、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设立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附件: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财政部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征 收 依 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征 收 期 限 |
1 | 农网还贷资金 | 国务院批准,财企[2001]820号,财综[2007]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随一省一贷体制全面建立相应取消 |
2 |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 国办发[1993]34号,财企[2002]651号,财企[2003]155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待三峡工程完工时取消 |
3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4 | 港口建设费 |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
5 |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 国阅[1991]144号,国办发[1995]57号,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财综[2004]51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8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
6 |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 国发[2002]6号,财综[2004]38号,财会[2004]8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
7 | 铁路建设基金 |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
8 | 铁路建设附加费(福建) | 国发[1998]17号,财综[2001]26号,财综[2007]3号 | 缴入地方省级国库 |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
9 | 国家蚕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 国阅[1996]151号,国茧协[1997]11号,财综[2004]40号,财综[2007]3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
10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11 |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 | 国函[1996]17号,财综[2007]3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随出口配额限制和出口配额招标制度终止相应取消 |
12 | 育林基金 | 《森林法》,财事字[1972]250号,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12-1 | 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 | 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12-2 | 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 | 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12-3 | 维简费 | (93)财农字第144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12-4 | 林业维简费 | (93)财农字第144号,黔府办[1989]39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13 | 林业基金(山西) | 《森林法》,财综函[2003]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14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同上 |
15 | 水利建设基金 | 国发[1997]7号,财综字[1998]117--145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
16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
17 |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青海、广东、重庆、四川、吉林、山西、河北、陕西、甘肃、江西、安徽、湖北、湖南、贵州、海南、福建、广西、辽宁、云南) |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财综[2008]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财综[2008]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18 |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 国务院令第299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69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
19 |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 | 国函[2002]17号,国办发[2004]86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确定 |
20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21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22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23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国办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24 | 城市教育费附加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1992]财预字第111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25 | 地方教育附加(辽宁、安徽、福建、四川、江苏、广西、宁夏、贵州、青海、河北、山东、浙江、内蒙、云南、黑龙江、湖南、湖北) | 《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1]5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26 | 地方教育基金(北京、江苏) | 《教育法》,财综函[2002]31号、财综函[2003]12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同上 |
27 | 旅游发展基金 | 国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6]3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
28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29 |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 | 国函[2006]52号,财综函[2007]3号,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晋财煤[2007]8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30 | 水资源补偿费(山西) | 国务院批准,计基础[2001]349号,财综[2001]62号,财综[2007]3号,财办综[2009]5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
31 | 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 | 国务院批准,计价管[1997]440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7]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
32 | 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海南) | 财综[2008]84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33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34 |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国发[2006]17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