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人为个人的,应当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记录的永久性居民;申办人为社会组织的,应当是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组建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且其负责人无犯罪记录;申办人应当从事残疾人服务领域工作3年以上;
(二)举办资金应当全部来自申办人,其中开办经费应当符合每张床位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的标准;
(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对该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四)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得小于1:3;
(五)拟申办的残疾人福利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办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你厅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4.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5.机构的规章制度;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7.申办人个人或者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残疾人福利机构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中,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申办人为社会组织的,应当提交该组织依法登记的证明,并进行公证;
8.护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资格证明;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10.符合
《条例》第
10条规定的章程草案;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你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试点申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验收。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根据有关材料继续作登记审查。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办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