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在广东省试点开展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9〕17号)
广东省民政厅:
200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作出了“在广东省试点,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在广东省试点,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安排。为了落实国务院的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范围
自2009年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中国内地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应当在广东省内举办。
二、 管理机关
你厅作为广东省试点工作的管理机关,参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2001)的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三、 申办条件
申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的,除应当符合《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条例》第
8条规定的条件及
《办法》第
11条规定的基本标准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