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联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工委: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社区康复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了《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残疾人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社区康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康复事业发展模式,是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战略目标的主要策略,是所有康复重点工程的落脚点,是满足广大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的主要途径。
--"十五"期间,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中,采取社会化方式向广大残疾人提供基本的康复服务,康复服务工作实施面在市辖区达到621个,在县(市)达到 1086个。实践证明,社区康复是实现残疾人机会均等、充分参与、消除贫困、改善残疾人状况的基本手段。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全国80%的市辖区和70%的县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依托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社区和家庭,为2000万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三、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社会化的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1)组织管理
--加强政府领导,完善省、市、县(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制定康复保障措施,组织制定并实施社区康复计划。
--街道、乡镇残联协调有关单位,统筹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和康复资源,因地制宜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社区康复协调员,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