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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等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联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工委: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社区康复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了《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残疾人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社区康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康复事业发展模式,是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战略目标的主要策略,是所有康复重点工程的落脚点,是满足广大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的主要途径。
  --"十五"期间,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中,采取社会化方式向广大残疾人提供基本的康复服务,康复服务工作实施面在市辖区达到621个,在县(市)达到 1086个。实践证明,社区康复是实现残疾人机会均等、充分参与、消除贫困、改善残疾人状况的基本手段。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全国80%的市辖区和70%的县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依托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社区和家庭,为2000万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三、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社会化的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1)组织管理
  --加强政府领导,完善省、市、县(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制定康复保障措施,组织制定并实施社区康复计划。
  --街道、乡镇残联协调有关单位,统筹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和康复资源,因地制宜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社区康复协调员,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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