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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关于预留费动用
  (一)预留费动用原则:
  《规定》第四十七条项目预留费用属工程概(预)算的重要内容,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的预留费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使用。
  (二)项目预留费动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动用项目预留费的相关文件;
  2.动用预留费的说明文件;
  3.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是否同意动用项目预留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学习《规定》和通知,严格按照《规定》和通知要求执行,做好航道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航道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附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

  项目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投资来源

 

建设依据

工可批准或核准机关和文号

 

批复或核准日期

 

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和文号

 

批复日期

 

批复工期

 

总概算

 

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批

批准机关和文号

 

项目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要设计单位

 

招标方式

 

中标价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

 

证书编号

 

主要监理单位

 

招标方式

 

中标价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总监

 

证书编号

 

主要施工单位

 

招标方式

 

中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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