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9]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去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下行压力增大,农民工就业形势严峻,保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难度进一步加大,2009年“三农”工作面临更多挑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保障惠农政策落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决定继续开展全国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工作部署
(一)专项检查从2009年2月10日开始,4月底结束。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08年1月1日以来各项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对重大违规收费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地(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抓住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安排检查工作。
(三)专项检查中,我委将组织调研督导组,赴部分省(区、市)开展涉农收费专题调研,并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重点地区(不少于2个县)实施直接检查,并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处理案件、纠正越权文件等工作加强督导和支持。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结合2008年开展的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及农民工的收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利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歧视性、限制性收费政策,以及按照《关于
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取消和停止征收义务教育借读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等费用的落实情况。
(二)涉及乡镇企业收费。重点检查国土、建设、公安、民政、环保、工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是否存在自立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变相向乡镇企业收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