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台湾惠众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财会函[2009]6号)
惠众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
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及其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兹批准你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客户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93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09年2月13日至200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