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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收益[2009]22号)


各中央企业:

  200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已经国务院批准下达相关企业。为做好资本预算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及时了解掌握资本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企业应在国资委下达资本预算安排后,及时报告预算资金的到账情况;企业报送的资本预算支出申请与国资委下达的资本预算安排有差别的,应按照资本预算安排另行编制资本预算使用计划,并于预算资金到账30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委备案;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预算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于资本预算执行中出现的紧急或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二、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报经国资委备案的资本预算使用计划使用预算资金,不得自行调整。相关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使用计划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资本预算管理的要求,不得挪用或截留用于非生产项目或非主业项目。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受生产经营或重大政策、环境变化影响,确实需要对资本预算使用对象、标准、额度等进行调整的,应向国资委提出调整申请,由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

  三、为进一步规范资本预算执行工作,国资委将建立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对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总结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的经验和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也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建立对资本预算执行全过程的监督问效机制,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为全面掌握中央企业年度资本预算执行情况,确定下一年度资本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合理安排预算资金,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另行下发)向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以下简称资本决算),企业申报的资本决算应当经过相关社会中介机构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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