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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城市人事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6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确保2009年度投资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请抓紧重新办理该项考试的收费申请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收取的考试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收缴及时,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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