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8]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
为继续做好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加大对工资收入过高企业工资分配调节力度,现就做好2008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1号)的规定和推进工资总额管理改革的要求,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对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国有企业,继续按照现行政策从严审批工效挂钩方案。同时,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对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企业,在批复的工资总额内从成本(费用) 中据实列支实发工资,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余额,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之前应予冲回成本(费用)。
四、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造,并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的非国有控股企业,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
公司法》、《
劳动法》及《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