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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共青团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增强共青团员意识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

  3.做好流入团员的身份确认工作,及时接收流入团员并将其编入一个团组织,组织流入团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

  4.关心流入团员,努力为他们提供维权、学习、就业创业和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三)对流动团员的基本要求

  流动团员要认真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自觉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管理,条件具备的可以参加流入地的团内选举。

  1.流出时主动向原所在团支部报告外出的事由、去向、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2.及时持《团员证》与流入地团组织联系,申请确认身份并参加团的活动。

  3.自觉接受流入地团组织的教育管理,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按规定交纳团费,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流动团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团费,因流动频繁等原因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4.返回后,如实向流出地团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三、完善流动团员管理方法和服务内容

  (一)加强团员组织关系的管理。毕业学生或退伍军人团员原所在团组织应将团员的组织关系及时转接到其就业单位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团组织。街道社区(乡镇、村)团组织应及时接收下岗(失业)职工、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大中专(中学)毕业生、退伍军人中的团员,并将其编入相应的支部。基层团组织每半年要对在册登记的团员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发现流失现象应及时查明团员去向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

  流动团员一般应当持《团员证》。流入地团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流动团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团组织联系的,团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要按《团章》及团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二)及时将流动团员编入到流入地基层团组织。流动团员就业单位有团组织的,应当编入其就业单位团组织。就业单位未建立团组织或无就业单位的流动团员,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商会、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团组织。在流动团员较为集中的社区(村)、居民区、工业区、项目工地、商务楼宇和集贸市场等地,可专门建立流动团员团组织。流出地团组织可在外出流动团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临时团组织,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团组织进行管理。

  (三)健全流动团员联系制度。流出地团组织要通过定期联系、跟踪考评等方式,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动团员联络、管理办法。流入地团组织要拓展和规范联系渠道,通过设立流动团员联系站(点)、实行流动团员社区报到制等形式,主动与流动团员建立联系,掌握流动团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等情况,及时向流出地团组织和有关单位反馈团员的表现情况,作为对团员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的依据。

  (四)构建流动团员服务体系。针对流动团员在权益维护、学习成才、就业创业、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具体需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在流动团员中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和自护知识,增强流动团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协助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劳动安全、人身伤害、工资拖欠等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流动团员进行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心理生理、文明行为等教育,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在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实用技术培训等方面为流动团员提供帮助,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组织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流动团员的业余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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