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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诚辐照(沈阳)有限公司辐照装置恢复运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诚辐照(沈阳)有限公司辐照装置恢复运行的函
(环办函〔2008〕551号 二○○八年八月六日)


天诚辐照(沈阳)有限公司:

  你公司《天诚辐照(沈阳)有限公司辐照中心整改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关于天诚辐照(沈阳)有限公司钴-60辐照装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环办函〔2008〕293号)的要求,我部于2008年7月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你公司辐照装置已达到整改要求,我部同意你公司辐照装置恢复运行。

  二、辐照装置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

  (二)加强对你公司辐照装置安全联锁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联锁可靠、有效。工作人员进入辐照室必须佩带报警式个人剂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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