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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3.船上配备的医疗设施,应设置有与日常活动相隔离的检查和治疗用房或专有场所,并保持无媒介和其他污染源的存在。

  4.检查/治疗设施应保持洁净、维护良好,并设有饮用水和洗手区。

  5. 应具有规范的操作手册或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程序;应保留有医学日志,记录完整。

  (七)货舱(货物)。

  1.只有当货舱腾空或者只剩有压舱水或其他物质而按其性质或摆放形式,不影响对船舱进行彻底检查时,才能对船舶货舱进行检查。

  2.货舱内应防潮,保持无鼠类等啮齿类动物、媒介和其他污染或感染等。

  (八)垃圾、固体和医疗废弃物、排泄物。

  1. 应有垃圾、废弃物处理、移运制度或管理文件。

  2. 应配备有标志清楚、专门盛装垃圾、固体和医疗废弃物的带盖容器或专用场所。

  3. 应有船上生活垃圾、剩余食物、固体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等的收集移运记录或证明。

  4. 船上生活垃圾、剩余食物、固体废弃物移运前应经无害化处理;生物医疗废弃物应经正确处理后移运。

  5. 排泄物的储存、排放应符合有关要求。

  (九)机舱。

  1. 无鼠类等啮齿动物、昆虫媒介/宿主或其他危害等。

  2. 发动机外壳或绝缘体无受到鼠类等啮齿动物、昆虫媒介/宿主侵扰的痕迹。

  (十)压舱水。

  1. 应具备完善的压舱水管理计划并妥善执行。

  2. 压舱水罐的关闭阀门应处于“关闭”位置。

  3. 不应存在未经批准或未经风险评估擅自排放压舱水的情形,必要时可向船上相关人员了解压舱水的排放管理情况,检查日常压舱水排放原始记录。

  (十一)不流动水。

  检查救生船罩或船底、排水孔、排水沟、空气处理装置、轮胎及其他船上废弃的容器等是否存在积水(不流动水)。

  (十二)其他条款。

  在检查大型船舶时,除上述检查内容外,还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临时技术建议做相应检查。

  第九条 在船舶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陪同下,现场检查人员对船舶实施卫生检查,应以船舶卫生检查内容为基础,重点检查、逐项填写《船舶卫生检查记录表》(附件2)的相关内容。检查完毕向船方通报检查结果,说明对船舶的处理意见,并请陪同检查人员签字盖章。

第四章 证书签发

  第十条 船舶卫生证书须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发。签证人员应为卫生专业人员并从事船舶卫生检疫工作3年以上,接受过船舶卫生检查业务知识培训,并经各直属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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