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8.应装有运转良好的抽气通风装置。

  9.应有专用的垃圾桶/废弃物箱。

  10. 摆放在服务区及自助餐桌上的食品,应有适宜的展示罩或用其他有效的方法进行防护,应保持合理温度,备有公用用具,并按服务流程摆放。

  (三)食品储藏室和仓库。

  1. 所有食品应来源可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应清洁、卫生、无变质或掺杂,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并在保质期内。

  2. 应有独立的储存体系,不与有毒有害物(包括化学物品等)共同存放,不受有毒有害物质、有害烟雾等污染。

  3. 应保持干燥、清洁、无异味、无积水或污渍、灰尘等污染源。无卫生死角及鼠类或医学媒介/宿主藏匿或孳生的场所,无鼠类等啮齿类动物、媒介和其他污染源。

  4. 食品储存条件适宜(储存库温度合适、清洁整齐、储存架离地、分类存放等),必要时可查询储存记录。

  (四)饮用水。

  1. 了解饮用水来源,应为船方自制或从经许可的港口供水部门获取。

  2. 饮用水水舱的构成材料和水管、阀门和设备等输送系统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应存在对所装饮用水有造成污染的可能。

  3. 水管、阀门和设备等输送系统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并有防回流装置。

  4. 饮用水水舱不应与船身或其他非饮用水、液体等水罐或管道使用同一隔墙;应有便于清洁保养的检查罩和消除或杀灭微生物等除污操作系统。不应受到污物、昆虫、鼠类、其他污染或过热等的影响。

  5. 检查水质报告,包括船舶供水时,船方应向港口供应部门索取水质检测报告,并使用检测盒自行定期验证船上的水质。

  6. 饮用水系统应当包括卤化/加氯系统或者充分消除或杀灭微生物和去除其他污染的手段。

  (五)住舱区及甲板。

  1. 住舱区及甲板应无鼠类等啮齿类动物或其它动物及其新旧活动的迹象、无媒介/宿主、无有害人类健康的化学物和其它危害,住舱区应保持整洁、通风、温湿度适宜。

  2. 靠泊期间,与码头连接的缆绳、舷梯应全部采取有效防鼠措施。

  (六)医疗设施。

  1.取得资格的医务人员或被指定的其他人员,应经过基本医疗急救方面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2.应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船舶医疗指南》最新版本的基本要求配备足量的药品器械,同时保留完整规范的药品消耗、补充记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