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组成检查小组,并根据船舶类型、靠泊时间、在港作业计划等情况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地点。
第三章 卫生检查
第六条 现场检查小组至少由2名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为卫生专业并接受过船舶卫生检查业务知识培训,其中至少有1名检查人员具有2年以上船舶卫生检疫工作经验。检查人员能够熟练地运用英语开展工作。
第七条 检查时可采取查阅文件、直观检查、仪器检测等形式对船舶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第八条 船舶卫生检查内容与要求如下:
(一)船员和旅客。
1. 审核有关的书面材料,包括医学日志、船舶日志和其他材料等或通过向船方人员了解开航后船员和旅客有无患任何可引起国际传播的疾病,有无食物中毒事件等,并与航海健康申报单中的书面信息对比,是否有不相符的情形。
2. 船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持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3. 厨房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除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了解、掌握食品保存和食品制备的正确方法及要求。
(二)厨房。
1. 应有完整的日常保洁维护计划或卫生管理制度,尤其在可能导致食品感染或污染的关键部位应张贴清洁维护制度或规程。
2. 内墙、地面应保持清洁,无积水或油渍(污),不形成卫生死角,不形成鼠类等啮齿类动物或昆虫媒介/宿主藏匿和孳生的场所。
3. 应有完好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无鼠类等啮齿类动物及其活动的新旧迹象、医学媒介生物、有害人类健康的化学物和其它危害等。
4. 应有独立的专用食物处理区,要求与其他的公用活动区域或公用通道相隔离。
5.厨房的公共用具、家具、食品加工生产、处理及储存等用具保持清洁,公共餐具应经过消毒处理。
6.生熟食品应分开加工、存放,摆放有序,防止交叉污染。
7.应至少有1个方便、合理的厨房工作人员专用的洗手设施(包括清洁用品及干燥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