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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08]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档案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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