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城市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
指导各地结合《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和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推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开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培训,提高各地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水平。按照《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的要求,强化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实施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编制与实施。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防灾减灾标准体系
支持各规范修订组做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及《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等三个主要建筑抗震标准的全面修订工作,年底完成报批稿。组织编制《城市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和《城镇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四)继续强化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
认真贯彻《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规章,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今年计划开展的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将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作为专项检查内容。加强对超限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换届工作。
(五)推进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结合《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推进镇、乡、村庄防灾规划工作,加强村一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对农村民居抗灾设防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民居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研究与应用,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抗震、抗台风等防灾减灾能力。
(六)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防灾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