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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浙江富春江船闸改造工程意见的函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浙江富春江船闸改造工程意见的函
(办安全函[2009]29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浙江富春江船闸改造工程意见的函》(发改办基础[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浙江富春江船闸改造工程(以下简称船闸改造工程)涉及水利、电力、环保、城市发展等方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有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贯彻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针,统筹兼顾水运与大坝安全、防洪、发电、供水等的关系,满足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防洪、河道整治、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促进内河水运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

  二、富春江船闸是富春江水电站大坝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造工程必将对大坝的运行条件、结构受力、泄洪安全造成影响。这种影响是否在大坝安全允许的范围内,应当进行专题论证,需要由船闸改造工程设计单位提出《富春江船闸扩建改造工程对大坝安全影响专题论证报告》(以下简称《专题论证报告》)。

  三、按照电监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有关单位提出的《专题论证报告》应当报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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