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6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中央财政决定设立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中央财政决定设立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重点小型水库是指国家规划内按标准确定的水库,主要有:
(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
(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级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的军事、通讯设计的小(1)型水库;
(三)新疆、西藏等个别坝高较高、位置重要的小(2)型水库。
重点小型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补助投资已销号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范围内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