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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秩字[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深入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商务部决定于2009年在全国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

  (一)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一系列文件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通过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深入探索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规律,改革和创新商务行政执法体制,努力解决当前执法中存在的执法缺位、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低下、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不仅符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和权责统一原则;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实践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与自主探索相结合的原则。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三)整合执法资源,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整合、归并、充实现有力量,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代表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行使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在当地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编制、财政等有关单位,落实人员编制与经费。

  (四)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实熟悉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优化执法队伍人员结构;全面实行持证执法制度,对没有相关证件和新充实的人员,要尽快核定身份,积极申报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思想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思想业务素质;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快速检测、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提高调查取证及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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