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填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做好财产与账务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损益及时结转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统一的编制要求和方法,以2008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编制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以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六、集团型企业除编制其个别报表外,还应当在集团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等事项充分抵消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自下而上对各级子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层层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一)对于母公司尚未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而所属子公司已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集团,可直接进行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企业集团对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编制合并报表;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方按照规定编制企业合并报表。
七、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按合并会计报表规定,已纳入国有投资单位国有资产统计范围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重要参股企业需要单独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对于本部门直接持股的国有参股企业,应当填报本套报表,并单独汇总后报送。
八、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企业的隶属关系组织逐级审核,加强对集团企业合并范围和抵消事项的审核,对未纳入合并范围及未抵消充分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严把审核关;在确保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汇总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分析、撰写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
九、各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9年5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其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送。具体报送内容及要求:
(一)2008年度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并按以上次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汇总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