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央企业应在遵循境外子企业所在地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境外子企业审计工作。企业集团应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所属境外子企业财务账表和重要财务事项进行定期审计,对依据境内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调整编制的本套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纳入国资委年度财务抽查审计范围的境外子企业及其企业集团应予以积极配合,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抽查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承担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集团合并报表过程中,应对境外子企业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会计制度差异调整的合理性和报表编制的规范性进行复核。
六、为全面了解境外子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对境外子企业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中央企业应当按产权投资关系建立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同时按属地原则建立纯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并单独报送。
(一)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包括注册地在境外的企业及其控制的子企业,红筹股公司及其控制的子企业应整体纳入境外子企业数据库;
(二)纯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包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均在境外的子企业。建立纯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应将境外子企业返回境内投资企业(包括装入红筹股公司的境内企业)的数据予以整体剔除,同时将其投资主体(境外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应的权益进行剔除。
七、中国华润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4家驻港澳地区中央企业在按要求编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单独编制报送本套报表,以全面反映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状况。
八、中央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管理,认真组织,落实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层层做好所属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与审核工作。一是规范界定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境外汇总数据应包含未分户填报的境外办事机构数据;二是要保证纯境外数据的准确性,严格按照纯境外子企业的统计口径规范填报;三是要加强境外子企业的信息披露,所属重要境外子企业应按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充分披露和分析说明。
九、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具体报送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