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8]179号)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了解和掌握中央境外子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进一步加强境外子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境外子企业监管机制,我们制定了《2008年度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格式,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及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包括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经费报账性质的各类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等)。
二、中央企业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境外子企业及三级以下重要境外子企业(上市公司等)应按规定分户填报本套报表。
(一)集团所属三级及三级以下境外上市公司,应将其下一级实体子企业纳入本套报表填报范围,分户填报;
(二)集团所属三级境外非上市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子企业并入三级填报;
(三)集团所属三级及三级以下境内子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子企业由集团总部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属境外机构及三级以下境外子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境外办事机构原则上由相应投资主体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属境外机构及三级以下境外子企业基本情况表》,对于资产量较大、具备条件的境外办事机构需分户填报本套报表。
三、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高度重视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认真总结以前年度境外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经验,以2008年12月31日的财务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按照规定的级次和要求,以及境内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和境内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填报本套报表,同时应按照投资关系或财务关系等纳入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四、本套报表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境外子企业应当将外币记账本位币折算成人民币。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按照2008年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按照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按照2008年1月1日和2008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平均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