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8]249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7.47%下调至 7.20%,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4.77%下调到4.59%,下调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5.22%下调到5.13%,下调0.09个百分点。
三、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四、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2)。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六、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七、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传真:010-66012765)
附表:1.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2.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四日
附表1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