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各省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要在省残联领导下,理清思路,立足发展,确立目标,着力推进康复业务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指导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培训康复人员,并加强对基层康复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争创达标康复中心。
1、基础好、发展快的省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要提出更高的发展目标,将康复业务做足、做精、做强,以国家有关行业规范为指导,与行业管理接轨,规范执业,打造康复品牌,成为本省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和技术资源中心。
2、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康复业务领域有待拓展的省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解决基本设施建设、事业经费投入、人员编制、人才培养引进等严重制约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快康复业务发展,提高康复服务能力,至少达到“一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标准要求,并向更高的目标努力。
3、正在筹建的省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十一五”期间完成立项和建设,并开展适宜的康复训练与服务。
(二)省级听力语言(聋儿)康复机构为加强全国专业人员培训力度,整合系统内科研资源,形成区域优势,活跃区域工作,将组建全国听力语言康复区域中心,省中心一要加强规模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带动能力、组织能力和良好信誉。二要积极开展技术推广、方法研究等工作并加强职能建设和组织管理。在省中心建设评估验收的基础上,按照修改后的《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内涵建设,使本省中心在原有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择期开展新一轮的达标验收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各省在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2、进一步拓展听力语言康复服务对象和服务内涵,使更多听力语言残疾人真正享有康复服务。
3、加强康复机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化建设。
4、加强对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三)省级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各省残联要按照《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残联发 〔2006〕27号文),组织对本省的省级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确定达标验收时间表,于2008年6月25日之前上报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已申报省市进行检查验收并针对全国各省级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制定重点省督导方案,择期赴各省进行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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