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
(公通字[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8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深刻领会
《消防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本次
《消防法》修订,从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出发,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完善了消防执法监督机制。
《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消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
《消防法》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贯彻实施工作作为“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执法为民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科学化、法治化进程。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工作,全面掌握
《消防法》各项规定。
《消防法》对消防工作作了全面规范,在消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急救援工作、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法律责任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革。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将
《消防法》纳入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重点抓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领导以及消防执法人员的学习,并组织全体消防官兵、公安派出所民警认真学习。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座谈研讨、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全体消防官兵尽快熟悉和掌握
《消防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做到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法、带头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