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
--2007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的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权力运行的监督工作,从体制、机制上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公正司法。特别是自2005年10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监督情况的审议意见,紧紧抓住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既充分发挥诉讼制度内在的监督制约作用,又自觉接受外部的监督制约,审判监督工作呈现出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良好局面。
一、认真执行审判工作内部监督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审判质量与效率监督体系
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是审判工作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运行,积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制度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了以下各项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立案和庭审监督机制。围绕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有关立案条件、诉讼费用等六个方面的告知义务;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规范法官的庭审行为,加强庭审规范化建设;完善庭审纪录制度,逐步推行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更方便、有效地接受审判质量评估检查,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
二是完善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审判长交流办案制度,健全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同等承担责任、办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有效参与合议庭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在庭审、合议中充分独立发表意见,体现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三是完善审判委员会及院、庭长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监督并重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有序地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强化院、庭长对合议庭的指导和制约职能。在改革裁判文书制作、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同时,既充分保证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起草、签发权,又落实院、庭长对裁判文书的审核权,行使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