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关于组织开展“新中国城市雕塑建设成就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建办函[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文化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文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文化局,解放军总政治部文化部:
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各个历史时期都建设了一定数量反映时代精神和特征的城市雕塑,一些城市雕塑已经成为重要的城市标志和文化遗产。为展示60年来城市雕塑建设的成就,宣传、保护优秀的城市雕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组织开展“新中国城市雕塑建设成就奖”评选活动。通过评选活动推动和扩大优秀城市雕塑在国内乃至国际的影响,促进新时期城市文化的发展,提升城市软实力。
本次评选工作委托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承办。请各地按照通知精神和有关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参选的有关工作。
附件:关于“新中国城市雕塑建设成就奖”评选工作的说明和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新中国城市雕塑建设成就奖”
评选工作的说明和安排
一、奖项设置
新中国城市雕塑建设成就奖
二、主办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
三、承办单位
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
四、评选范围
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镇)内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及其它活动场地已建成的城市雕塑。
五、参选条件
(一)思想内容向上,弘扬主旋律
(二)艺术水准较高,与城市历史、文化和环境相协调
(三)在社会公众中有广泛认同和影响
六、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