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行外资法规有关规定与《
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
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
公司法》;《
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如,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3万元人民币),股份公司设立人数最低两人要求、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分立合并减资45天一次性公告(从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即可刊登公告,不用等商务部门的原则性批复)等。
(三)限额以下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增资、转股等)与证监部门审核衔接问题
战略投资、回购股份减资有明确规定,先由商务部门出具原则性意见,经证监部门批准后,商务部门正式批复。其他事项,商务部门可先征求证监部门意见,如无异议,再进行批准。
附表1:
服务业地方审批行业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