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的股东,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外国股东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国外有限合伙制企业以及其他非公司性质的组织。
第四部分 工商登记有关问题解答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王磊处长提供
一、公司登记机关审查职责与内容
(一)内外资公司登记注册的比较
| 外资公司
| 内资公司
|
投资主体
| 外方公司、企业、自然人(+)中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不含自然人)
| 中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
|
设立程序
| 章程审批→登记
| 直接登记
|
登记机关
| 总局和授权的地方工商局(348)
| 县级以上各级工商局(2200)
|
组织机构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公司董事会是权力机构;外商独资的公司股东/会是权力机构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
|
投资方向
| 产业政策限制(限制类、禁止类)
| 无产业政策限制
|
注册资本
| 认缴制(设立时零首付)
| 实缴+认缴制(设立时交付20%以上)
|
(二)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
预先核准公司名称-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受法律保护(条例第11 、 17条)。
审查公司设立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法第6 、
7条)。
审查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
7条)
审查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第
189条)
审查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公司法第
11条,条例第
23条)。
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不予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司法第
209条)。
(三)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环节
名称组成是否符合规范(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名称中是否含有禁用语言(损害国家利益、党政机关名称、同行业他人注册的字号等)。
是否使用已经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一定期限的名称。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是否属于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的外方字号。
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名称中不使用行业表述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四)审查公司设立登记环节
1、是否有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
2、是否已经外资审批并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申请。
3、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是否已经相应审批机关批准。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公司住所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7、公司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8、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五)审查公司变更登记环节
1、变更名称的,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
2、变更公司住所的,其住所证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的,是否已经审批的批准。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拟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批准的项目,是否经相应审批机关批准。
5、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分立;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其章程修改是否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申请登记。
6、新进入公司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六)审查公司注销登记环节
1、是否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清算报告是否依法经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备案、确认。
2、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注销的,是否有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因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是否有裁判文书。
4、因违法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5、因经营期限未届满而提前解散的,是否有原审批机关批准其提前解散的文件。
6、是否有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债权人的证明。
有分公司的,是否有分公司已经注销的证明
(七)审查公司章程
1 、公司章程的概念及意义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
宪法”,不仅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而且是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文件,同时亦是社会公众了解公司和国家监管公司的重要依据。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2 、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公司章程的法律依据
公司章程有违反、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条例第23条)
3 、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公司章程的情形
一是公司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
11条)。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不可缺少的文件。二是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必须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修正案(条例第9条) 。三是修改公司章程不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必须送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条例第37条) 。
4 、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公司章程的原则
根据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所具有的不同法律效力,确定审查的强度: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审查的重点内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一般审查的内容;任意记载事项是附带审查的内容。
5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审查
绝对必记载事项是指《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一一载明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者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公司章程可能归于无效。根据《
公司法》第
25条和第
8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7项,分别是:
1)名称和住所;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7)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1项,分别是:
1)名称和住所;
2)经营范围;
3)股份总额和注册资本;
4)设立方式;
5)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规则;
9)利润分配;
10)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通知或公告办法。
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公司不仅要严格审查公司章程是否具备必要记载事项,同时还需审查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是否违背《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