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海洋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不断推动海洋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国家海洋局研究决定,2008年继续开展全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表彰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奖项
范围: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
奖项:表彰分为综合奖和单项奖。综合奖为“全国海洋综合管理特等奖”、“全国海洋综合管理先进集体”。单项奖为“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先进集体”、“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全国海洋执法监察先进集体”、“全国科技兴海先进集体”。
二、表彰名额
单项奖“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先进集体”5个,“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先进集体”5个,“全国海洋执法监察先进集体”5个,“全国科技兴海先进集体”3个。其中获得四项单项奖的单位将被授予“全国海洋综合管理特等奖”、获得前三项单项奖的单位将被授予“全国海洋综合管理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不再授予单项奖。
三、评选程序
(一)各沿海省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二)国家海洋局有关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国家海洋局组织机关业务部门、各沿海省市代表参加的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申报的奖项进行评审,评审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根据评选的结果,提出获得单项奖单位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特等奖和综合奖。
(四)国家海洋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评选获奖单位的意见,研究确定获奖单位。
(五)表彰工作安排在翌年年初的全国海洋厅局长会议上进行,宣读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
四、评选条件
为进一步适应海洋管理工作的发展,我们对量化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请各单位按照修订后的量化标准条件(见附件)组织申报。
五、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