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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8〕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日益增多。总体上看,政府驻地的迁移,对保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避免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的地方政府法制观念不强,不按程序搬迁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加重了财政负担,又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最近,国务院领导就政府驻地迁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民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行政区划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行政区划工作的依法管理,妥善解决当前政府驻地迁移工作中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加强对政府驻地迁移工作的领导
  政府驻地迁移是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重要内容,也是本行政区域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府驻地迁移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行政管理中心的平稳转移,关系到生产力布局的优化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行政效率的提高和为民服务能力的增强,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政府驻地迁移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行政区划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法管理。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有利于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出发,高度重视,慎重对待,从严控制政府驻地迁移。
  二、要明确政府驻地迁移的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和有关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迁移,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地的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各地民政部门在办理政府驻地迁移具体事项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严格遵循相应的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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