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还决定扩大第751(1992)号决议所述的委员会任务授权,增列下列任务:
(a) 在第1519(2003)号决议所设监察组支助下监测上文第1、3和7段所定措施以及上文第6段所重申全面彻底军火禁运的执行情况;
(b) 向所有会员国、特别是该区域各国索取关于它们为切实执行上文第1、3和7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的信息以及委员会认为在这方面有助益的任何进一步信息,
(c) 审查关于据称违反上文第1、3和7段、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以及第1425(2002)号决议第1和2段所定措施的行为的信息,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行动;
(d) 应下文第12段所述会员国的请求,根据上文第3和8段指认有关个人和实体;
(e) 审议要求给予上文第2和4段所述豁免的申请,并作出决定;
(f) 定期审查委员会根据上文第3和8段指认的个人和实体名单,以确保尽可能更新名单,使其尽可能准确,并确认所作列名仍然适宜,此外鼓励各会员国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新信息;
(g) 至少每隔120天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其工作以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其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提出加强上文第1、3和7段所定措施的效力的方法;
(h) 指认可能没有遵守上文第1、3和7段所述措施的情况,确定处理每一情况的适当办法,并请主席在根据上文第11段(g)向安理会提出的定期报告中,汇报委员会就此问题所做工作的进展情况;
(i) 修订其现行准则,以促进执行本决议所定的措施,并视需要积极审查这些准则;
列名
12. 鼓励会员国提请委员会在其被指认者名单中列入符合上文第8段所述标准的个人和实体的名字,以及由已被提请列名的个人或实体或由代表已被提请列名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团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的名字;
13. 决定,会员国在提请委员会列名时,应提供详细的案件说明,并应提供足够的识别信息,以便会员国对有关个人和实体进行明确识别,还决定,对于每项列名提议,各国应指明案件说明中可予公布的部分,包括供委员会用于编写下文第14段所述摘要或用于通知或告知被列名个人或实体的部分,以及应有关国家请求可予披露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