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将这一认定通知委员会并已获得委员会批准;或
(c) 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决之标的,如属此种情况,则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于执行留置或裁决,但该项留置或裁决须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不是根据上文第3段指认的人员或实体,且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就此通知委员会;
5. 决定,会员国可允许在已依照上文第3段规定冻结的账户中存入这些账户的利息或其他收益,或根据这些账户受本决议各项规定制约之前订立的合同、协定或义务所应收取的付款,但任何此种利息、其他收益和付款仍须受这些规定制约并予以冻结;
6. 重申第733(1992)号决议规定的,经第1356(2001)号、第1425(2002)号、第1725(2006)号、第1744(2007)号和第1772(2007)号决议阐明和修订的针对索马里的全面彻底军火禁运;
7.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直接或间接地向委员会根据下文第8段所指认个人或实体供应、出售或转让武器和军事装备,并防止直接或间接地向其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或与供应、出售、转让、制造、保养或使用武器和军事装备有关的技术协助或训练、包括投资在内各种资金筹供和其他援助、中介服务或其他金融服务;
8. 决定,上文第1、第3和第7段以及上文第3和7段的规定分别适用于经委员会指认的下述个人和实体;
(a) 从事或支持从事威胁索马里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为,包括威胁2008年8月18日《吉布提协议》或政治进程或以武力威胁过渡联邦政府或非索特派团的行为;
(b) 在行为上违反上文第6段重申的全面彻底军火禁运;
(c) 阻碍向索马里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或阻碍在索马里境内提供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
9. 决定,一旦委员会从被指认个人和实体名单中删除有关个人或实体的名字,则上文第1、3和7段所述措施即不再对其适用;
10. 强调委员会同联合国其他制裁委员会以及同秘书长特别代表进行协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