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尤其请联刚特派团与专家组分享信息,特别是有关武装团体所获支助、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武装冲突局势中以妇女和儿童为攻击目标等问题的信息;
13. 还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确保在其管辖范围以内或在其控制下的个人和实体与专家组进行合作;
14. 重申第1807(2008)号决议第21段的要求,即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方和各国充分配合专家组的工作,并确保:
- 其成员的安全;
- 专家组成员可随时畅行无阻,尤其是接触其认为与执行任务相关的人员、文件和场址;
15. 鼓励各会员国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确保其管辖范围以内的刚果矿物产品进口商、加工行业和消费者适当留心其所购矿物的供应商和原产地;
16. 鼓励会员国向委员会提出符合上文第4段所列标准的个人或实体的名字,以及由已被提请列名的个人或实体或由代表已被提请列名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的名字,以供列入被指认者名单;
17. 决定,会员国在提请委员会列名时,应提供详细的案件说明,并应提供足够的识别信息,以便会员国对有关个人和实体进行明确识别,还决定,对于每项列名提议,会员国应指明案件说明中可予公布的部分,包括供委员会用于编写下文第18段所述摘要或用于通知或告知被列名个人或实体的部分,以及应有关国家请求可予披露的部分;
18. 指示委员会在增列一个名字后,与相关指认国协调,并在上文第8段所述专家组协助下,在委员会网站上登载关于列名理由的叙述性简要说明,还指示委员会在专家组协助下,与相关指认国协调,更新有关第5段所述个人和实体的公开信息;
19. 决定,秘书处应在作出公布后、但在某个名字被列入个人和实体名单后一星期内,通知有关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其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的常驻代表团,并且在通知中附上相关案件说明中可公开部分的拷贝、关于委员会网站所登载列名理由的任何信息、关于列名后果的说明、委员会审议除名请求的程序以及关于现有豁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