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减轻受灾群众用水、用电负担。努力保障受灾群众用水、用电供应,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根据情况对受灾群众给予水价、电价补助。
六、保障煤炭供应,控制煤炭流通费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煤价格政策。督促煤炭生产企业扩大生产,保障电力、化肥、水泥等重点行业,地震灾区等重点区域,迎峰度夏、灾后重建期间等重点时段的煤炭供应。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价、价外加价。
七、落实有关收费基金减免政策,降低流通环节费用。认真落实国发[2008]21号文件关于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各地要按国务院统一部署,对向灾区运输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在灾后重建期间,要积极采取措施,对交通运输经营者给予优惠政策,努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
八、切实落实好对重要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根据形势的发展,将临时价格干预的重点适时转向灾后重建物资价格。根据商品生产销售的特点,区别采取规定限价、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干预措施。对灾区重建所需外地调进的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可以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参加的产销地临时价格协调机构,协调价格政策。
九、强化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钢材、水泥玻璃、化肥等灾后重建物资,电煤、电力、成品油、液化气等重要生产资料,以及运输价格的重点检查和巡查。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商品,依法打击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执行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变相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降低质量、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等违法行为。
十、提高价格监管能力。要完善价格监测系统,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快速、准确监测分析灾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发现居民生活必需品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变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提出稳定价格的政策建议。要加强成本调查、成本监审队伍建设,提高调查监审能力,为调整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提供科学依据。要加强价格执法,提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