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期间稳定重要商品价格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8]2094号 2008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汶川特大地震的灾后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生猪、畜禽、化肥生产遭受严重损失,灾后重建对钢材、水泥、玻璃、砖瓦砂石、煤炭、电力等物资需求巨大,稳定居民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价格面临很大压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对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灾后重建顺利进行,妥善安排灾区群众生活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当地水泥、砖瓦砂石生产。鼓励大型水泥企业在灾区新设立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大型干法回转窑水泥生产线,简化新上项目审批程序,按照产业政策要求,鼓励现有企业扩大规模;同时采取资金扶持、暂停执行一年差别电价等措施扶持当地水泥、砖瓦砂石生产。灾区拟关停的符合产品质量和环保要求的水泥、砖瓦砂石企业延缓至2010年底淘汰,对在地震灾区进行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予以支持,鼓励灾区利用建筑和工业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二、扶持化肥生产,稳定化肥价格。继续落实好扶持生产、控制出口、促进流通、加强监管等各项措施,稳定化肥价格。继续对化肥生产用气、用电和铁路运输实行优惠价格政策。地方政府要努力采取措施,保障化肥供应,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三、加强产销协调,稳定钢材、玻璃价格。灾区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有关产区拟定产需衔接总量平衡计划,对生产企业列入计划范围的产量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价格水平由有关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弥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四、促进农业恢复重建,稳定农产品价格。做好粮食收购工作,适时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增加受灾地区市场供应。强化灾区涉农收费清理整顿。继续做好生猪生产工作,加大调运力度,保障灾区粮食和生猪饲料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