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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与耕地占补平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城市申报用地时,对征地方案要严格把关。按照本省(区、市)部署和要求,督促有关城市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足额补偿;制定社保措施,落实社保资金,切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排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规费,防止因缴费不足导致土地批而未供。

  从2009年起,城市建设用地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尽早做好补充耕地有关工作。申报用地时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批准后抓紧实施;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前,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必须通过省级组织的验收和实地核实,先行完成补充耕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应不予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四、严格审定违法违规用地补办手续

  根据2008年部组织的第八次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城市均存在土地违法违规用地现象。各地应按照部12月1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依法查处,在对人和事查处到位前,不得补办用地手续。补办违法违规用地手续一并纳入新一年度城市申报用地的,应说明有关情况,呈报查处到位的相关资料。

  最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国家统计局按照国务院要求,联合对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城市在执行土地利用规划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保护基本农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关,督促有关城市落实整改意见,全面做好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保证新增建设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五、把握进度抓紧申报城市建设用地

  做好2009年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及时有效地为扩大内需提供用地保障,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城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尽早研究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认真总结申报工作经验,改进方法,提高效率,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用地报件要求按《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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