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从统筹城乡发展,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出发,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决定。当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央就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城市发展和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申报用地规模
从近两年已批准的城市用地实施情况看,一些省份组织实施用地进展缓慢,许多城市供地不及时,存在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现象。对此,应严肃对待,认真清理,在消化存量用地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实际建设能力,确定申报用地规模。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预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全面考虑市域范围内各项建设用地需求,特别是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防止土地利用计划过度向中心城市倾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按照规定,各省(区、市)申报2009年城市建设用地时,须报告此前批准的城市用地的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和供地情况。为促进存量土地利用,凡2007年批准的城市用地尚未完成省级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除特殊情况外,该城市不应申报2009年用地;2008年批准用地实施缓慢的城市,2009年申报用地规模相应减少。
二、确保扩大内需新增投资项目用地
按照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城市申报用地要首先满足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的需要。各省(区、市)和有关城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中央投资和地方筹资的上述项目用地的统筹和管控,在规划修编、计划指标、用地布局、审批手续、供地方式等方面作统筹安排,积极提供用地保障和服务。
在2009年城市建设用地申报时限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按照新的规划落实拟申报的具体建设用地区位;未经国务院批准规划的,仍按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用地区位。因急需建设、有重大影响、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新增投资项目用地,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可以在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相衔接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规划修改方案,随同城市年度用地方案一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