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材料及报送时间
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需填写申报表,撰写不超过2000字的申报材料。所有申报名单均应排序,申报标兵的,在相应申报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标兵”字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申报材料主要反映其班子建设、支部建设、主题活动和阵地建设等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效。“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申报材料要体现其工作特色,主要反映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主题活动和阵地建设等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效。“全国团建先进县(市)”申报材料主要反映团县(市)委在抓基层团组织创建工作落实,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活跃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和成功经验。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由省级团委于2006年10月30日前报团中央组织部组织处(联系电话:010-85212072、85212172,联系人:郭鹏、朱斌,通讯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电子信箱:TZYZZC@126.com)。
三、有关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是进一步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促进县(市)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联创,形成基层团建常抓不懈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省级团委要予以高度重视,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拟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听取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申报名单。申报材料要做到准确、客观,实事求是。要严格把关,真正把创建措施有力、工作成效突出的团组织推荐上来,通过申报评选,形成正确导向,激励和调动各级团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进一步推向深入。
附件:“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6年9月13日
附件1: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
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申报名额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