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申报2006年度“全国五四红旗团委”、
“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的通知
(中青办发[2006]28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近年来,各地团组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带团建,大力推进团建创新,按照团中央关于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层层落实,扎实推进,形成了县(市)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团组织联合创优、整体联动的良好态势,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团的建设。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在广大基层团组织中形成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再上新台阶,共青团中央决定,今年年底表彰一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含“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含“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标兵”)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名额及条件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根据差额评选要求,按照表彰总数与申报名额1∶1.5的比例确定申报名额,“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按照等额评选的办法分配申报名额。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从第四、五、六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中择优申报。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和“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应兼顾农村、机关企事业、学校、社区等团组织的适当比例,并应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和“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标兵”由省级团委从“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和“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申报单位中择优推荐,数量各不超过1个。
“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原则上从第一、二、三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中择优申报。
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的单位须足额完成上一年度团费上缴任务。
第七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和第四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创建一年后方可申报,其中属再次被确定为创建单位的可以直接参加今年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