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2007年实施“培养计划”组织西部和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通知
(中青办发[2007]1号)
共青团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共青团中央继续实施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培养计划”。现将2007年实施“培养计划”,组织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职干部的选派
今年由团中央协调选派挂职锻炼团干部54名,挂职半年(2007年3月底至9月底)。原则上选派团地(市、州、盟)委中层以上干部和团县(市、旗)委领导,以少数民族团干部为主(所占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业绩突出。即将转业和已到中央部委、外省市挂职过的团干部不再安排。人口在10万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的团干部,所在省份应优先选派,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河北、吉林、湖北、湖南四省应优先考虑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选派。派出地省级团委要专门听取拟派人选单位主要领导和党政有关部门意见,初步确定选派人选,报团中央统战部,团中央统战部同接收地省级团委协商,最终确定参加挂职人选。
二、挂职干部的接收
根据对口协作的原则,挂职锻炼团干部原则上安排到对口协作地区。接收地团委要及时向党政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党政对口协作工作之中,得到党政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挂职干部原则上按原有级别安排在团的工作岗位或党政工作岗位,担任实职。原则上1个具体接收单位安排1名挂职干部。各接收地团委要会同具体接收单位安排好挂职团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尊重少数民族团干部的生活习俗。
三、挂职期间的管理
团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派出地、接收地团委要共同做好管理工作。派出、接收双方要共同制定管理制度。挂职团干部需要请假离开挂职所在省份的,应报挂职所在省份省级团委批准;因事因病请假15天以上需由派出和接收省份省级团委报经团中央同意。如无特殊情况,挂职期间团干部本人和家属均不安排探亲。原则上不得提前结束挂职,如因工作需要须提前结束挂职,要由派出地省级团委函商接收地省级团委同意后,报团中央批准。